网站首页 走进纪委 信息公开 制度法规 监督曝光 网上展馆
头条新闻
要闻动态
工作在线
执纪监督
宣传教育
审查调查
派驻动态
基层廉风
自身建设
廉政广角
他山之石
清风时评
廉政文化
廉政视频
家规家训
感悟偶得
公告栏
监督举报
举报须知
我要举报
巡视巡察
巡视工作
巡察工作
 
当前位置:带你了解监察法--



【监察法释义(35)】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作者(来源):,时间:2018/6/21 14:11:59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上一篇:【监察法释义(34)】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下一篇:【监察法释义(36)】监察机关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岱山廉政网 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
地址:浙江省岱山县竹屿新区鱼山大道681号 技术支持:网乐科技
电话:0580-4481566 邮箱:dsjw4481566@163.com 浙ICP备0502946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921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