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规定》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执)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宁波法院实施阳光司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廉洁司法风险防控建设的需要,日前,宁波中院与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是明确工作要求。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相互贬低或指责,做到相互尊重,有原则地交往。对公开审判、执行回避、违反办案“三同”等规定作出细化。
二是建立工作交流平台。确立市中院监察室与市司法局律管处为日常工作沟通、交流的具体联系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席会、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活动。同时,根据一方提议,交流、通报审判执行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讨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是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会见工作机制。严格重申法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情,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承办本案的法官。市中院设立专门的场所,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在法院机关工作时间,法官应当在规定的场所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其他场合中,确需会面、接触或一起活动的,应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四是作出廉洁司法具体规定。列举了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生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5个不得”行为。除此之外,还明确了非承办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承办法官代邀吃请、代转财物等其他规定。
五是完善配合监督机制。市中院在受理案件时应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在当事人委托律师及受理案件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发放;同时,双方应当充分听取法官对律师、律师对法官的司法(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队伍建设等评价和建议。
六是严格纪律约束。凡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