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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

资料来源:      日期:2011-02-21 08:02     浏览量:2400

该制度规定,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主要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本行政趋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对象主要是县政府、县属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资金安排,制订或调整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十个方面的具体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程序,根据决策内容涉及公众利益的具体情况,可以简化相应程序。同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要召开听证会,确保公众利益。明确决策执行的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步骤、措施等组织制订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按照分工明确、层级分解的原则,实行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同时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反规定的情形,视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