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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出台规定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信访行为

资料来源:      日期:2012-11-20 11:11     浏览量:2286

日前,县纪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信访行为暂行规定》,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访行为进行规范。

《规定》提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对党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或其他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等事项的,应通过正当渠道,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上举报等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逐级向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提出。

《规定》还明确,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确需以走访形式反映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同时明确,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在信访过程中有捏造歪曲实施、诽谤或污蔑陷害他人,组织、怂恿、调动、策划、支持群体性上访,张贴大字报、散布传单、呼喊口号,通过网络论坛、微博等方式以及向境内外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及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共产党员、工作人员不依法信访的行为劝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按正常途径反映的问题顶着不办、久拖不决、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县纪委还将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