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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原盐下的“黑色”交易——岱山县盐业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资料来源:      日期:2009-03-12 04:03     浏览量:12507

盐原本是白色的。有人说,白色代表纯洁。在政治领域,白色也被用来比喻廉洁,而在县盐业系统,却有人利用白色的原盐演绎着“黑色”情节。

2007年7月,县纪委和县检察院联合查处了县盐业局原局长、浙江绿海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虞天祥,县盐业局原副局长蒋伟,浙江绿海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永明及县盐业局运销科王信国、王雁、曹善岱等共6名盐业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2008年2-4月,虞天祥、蒋伟、黄永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年(缓刑一年)和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王信国、王雁、曹善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缓刑二年)和三年(缓刑四年)。虞天祥、蒋伟、黄永明、王信国、王雁等五人被开除党籍。

多头行(受)贿串接腐败连案

在商业活动中,为获得某一业务,同一商人向多个人行贿,以疏通每个环节;不同商人向同一受贿人行贿,使受贿人因同一事项多头受贿,从而出现了以一个个商人为辐射点构成的行贿圈和一个个党员干部为辐射点构成的受贿圈相互交联的腐败连环,构成了当前多数商业贿赂案件的共同特征。

在县盐业系统受贿案件中出现的受贿圈和行贿圈中,最典型的是以白色编织袋为联结条件,以原盐包装编织袋供应商施某某和县盐业局原局长虞天祥为辐射点的行贿圈和受贿圈。

1998年,施某某找到时任盐业局局长的虞天祥要求做计划内盐业生产所需的包装袋业务,虽然盐用包装袋是省里定点生产的,施某某的厂没有被定点,但在虞的帮助下,施某某最后还是获得了每年100万只的业务。这年春节,施某某就将3000元人民币和一只大公鸡送到了虞的家中,虞略作推辞后便收下了。

商人的成功,在于会经营自己的业务关系。精明的施某某知道要想长期稳固自己的编织袋业务,就要牢牢抱住盐业局里那些握有采购权的官员们,盐业局局长当然是首当其冲。从1999年到2007年期间,逢年过节、虞孩子读书、房屋装修之际,施某某都会及时到虞家“报到”,送上3000至10000元不等的红包。

除了虞天祥,他还分别多次向蒋伟、黄永明等人“进贡”,他的“苦心经营”当然也得到了回报,在这些权力人的护航下,这几年他与盐业局下面的公司保持了长期的业务关系。

苍蝇只叮裂缝的鸡蛋,裂缝的鸡蛋上叮的也决不可能只有一只苍蝇。在原盐包装编织袋采购过程中,虞天祥除收受施某某贿赂外,还多次收受了王某某、郑某某等其他编织袋供应商的贿赂。

施某某为了自己的私利,苦心经营,把虞天祥、蒋伟等领导干部串成了为自己所用的权力圈,而虞等人为了金钱,又把施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连成了为自己谋利的利益圈。因此当与施某某有交易的王信国等人被查处后,施某某被牵出,随着他的交代,至此引发了一系列腐败圈的连锁告破。

权钱交易成为公开的潜规则

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当领导干部用手中的权力为你大开方便之门,为你谋取私利时,要“知恩图报”,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和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这也是虞天祥、蒋伟等人在受贿过程中很少有赤裸裸的索贿或权钱交易情节,却最终能实现以权谋私的重要原因。其实在他们为别人办事时,已得到了充分的心理暗示,而以感谢费等形式出现的权力赢利,又会给权钱交易蒙上面纱,易被人接受。

1997年4月,江苏编织袋供应商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虞天祥,并顺利从虞手中接到了一部分编织袋业务。郑赚了钱,当然不会忘了虞的帮忙。

该年春节的一天晚上,郑来到虞家,进门聊了一会天后,在准备离开时,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一叠现金放在茶几上,说:“虞局长,这点钞票是我的一点心意,给你拜个年,以后还要靠你多关照,业务给我做点。”讲完就迅速离开了,虞也就坦然收下了这笔钱。从那以后,郑某某每年春节都会到虞家“聊天”,离开时都会留下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元的“心意”。

如果说虞天祥等人在谋取私利时,遵循的还是潜规则,是人们放在心里肚里的东西,那么在原盐运输中,这种潜规则的前面就不得不加上了公开两字,它已成为原盐运输船老大遵循的规则。据查,在原盐运输过程中船老大要向负责船只调度的盐业干部“进贡”,不仅在运输船中人人皆知,在盐业局内部也是公开的。如原运销科科长王信国、副科长王雁、调度员曹善岱等人在调度原盐运输船只时,几乎每次都要收受船主们几百元不等的财物“进贡”。

特定时间段成为权力捞金期

贿赂腐败的最终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施了给请托人办事的行为,二是实施了收取请托人钱物的行为。本案中多数权力人走的是一条先办事,后收钱的路子,他们收取请托人钱物的行为大都发生在春节等特定时间段,因此特定时段腐败高发化也就成了本案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以在县盐业系统案中受到查处的县盐业局原局长虞天祥为例,在他的受贿中,约有31笔是在春节,2笔在房子装修期间,特定时段受贿共约33笔,约占受贿总次数的94%。

除了虞天祥,本案中黄永明等人也经常在春节等特殊日子收受别人的感谢费、好处费和业务费。

2004年12月初,有人向黄永明推荐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发的盐包装机。黄于12月底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并约定在春节前经过实际操作后决定是否购买。在考察期间,该公司销售经理谭某某陪黄逛当地百货商店,为黄购买了一套价值1200元西装。几个月后的一天早上,黄永明接到谭的电话,说自己到岱山来了,约黄到他入住的雪晶宾馆小叙。黄欣然赴约,在谭的房间里两人聊了一会后,谭拿出一个红包,说:“我刚从虞局长地方拜好年,现给你拜个年。”黄推脱一下就收下了。事后,他数了一下,里面有5000元钞票。拿了人家的钱,自然就要替人办好事。2005年2月左右,绿海公司就与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定了购买合同,决定订购一台盐包装机。

春节等传统节日本是亲朋之间交流感情、密切关系的好时机,如今却成了一些有心人向领导干部发射“糖衣炮弹”的最佳时期。究其原因,那是因为在传统节假日行贿,给赤裸的“贿”披上了“礼”的新装,容易混淆“贿”的性质,同时也给受贿领导干部盖上了遮羞布,在心理上让他们保持了道貌岸然的形象。

发人深省   警钟长鸣

盐业系统违纪违法案件,除了体制上监督乏力等客观因素外,主观方面还一个“贪”字。法律是公正的,虞天祥等人以身试法,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掩卷沉思,留给我们许多警示。意识领域的权力错位是产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思想源”。任何行为,往往都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正是因为虞天祥、蒋伟等人平时不注重学习,导致了意识领域的权力错位,把人民赋予用于服务人民的公权视为服务自己的私权,这种意识其结果必然产生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行为效应,最终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如虞天祥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不仅在物资采购上大肆受贿,另外在盐业博物馆土建工程建设中,先后收受工程项目经理贝某2万余元人民币;在局公有房产出租过程中,收受承包商林某约2万元人民币。领导班子的腐化堕落是导致整个系统风气不正的“催化剂”。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表现是整个单位的“风向标”。作为“一把手”一旦放弃原则,带头违法乱纪,导向错误,极有可能带坏一个班子,败坏一方风气,还会“气短”于监督管理下属,造成上行下效,成为下属违法乱纪的“催化剂”。盐业系统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由于“一把手”的违纪违法,使得班子成员和手握实权的干部纷纷仿效,带坏了整个单位的风气。体制层面的监管缺位是助长违纪违法行为的“加温箱”。一方面,内部管理体制不顺,领导干部岗位调换滞后。在盐业局就存在一个领导在同一岗位上任职多年的现象。如虞天祥自1996年担任盐业局局长以来,在同一岗位上任职11年,长期握持一项权力,使他对权力的支配欲与日俱增,导致他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另一方面,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由于盐业局和盐业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内部监督很难落到实处,再加上盐业局和盐业公司实行垂直领导,干部由省局、省公司直接任命,党组织关系却在所在地方,监督的脱节导致了内外监督乏力的局面。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给以权谋私留下空间。虞天祥在反思中提到:盐业系统在物资采购、项目审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也是按照规定实施的,但是在有些方面、有些具体环节,最后还是由“一把手”拍板决定,由于制度执行不规范,给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盐业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也足以让肩负重要岗位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汲取深刻教育,作出深刻反思。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对重点环节、重要岗位的防范和监管,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定时轮岗、适时交流,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四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从源头上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这起备受人们关注的受贿案件在画上句号的同时,也再次告诫人们,金钱诱惑助长的只能是邪恶,贪婪欲望得到的只能是耻辱。没有健康的精神追求,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即使一时取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最终还是栽入犯罪的深渊。对此,虞天祥等人用政治生命和人身自由为代价作出了令人警醒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