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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司法局私设“小金库”事件的通报

资料来源:      日期:2011-03-15 09:03     浏览量:11794

2010年11月,县纪委对县司法局私设“小金库”问题进行了调查。2011年1月,县委决定免去对这起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蒋晖同志所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县纪委决定给予蒋晖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套取的“小金库”款项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现通报如下:

蒋晖,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临海人,大专文化,1975年5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东沙镇镇长、县二轻总公司总经理、县总工会主席等职,2007年4月起担任县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县政法委委员。

2007年4月至2010年6月,蒋晖在担任县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授意相关人员采取虚列多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专项资金补助费和虚开会议费、礼品费、印刷费、办公用品发票等手段,多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45337元,除部分用于发放临时工工资及被蒋晖以个人名义送予他人外,主要用于全局干部职工奖金福利的发放。

蒋晖同志作为县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上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尤其是在2009年6月“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中,对本单位存在的私设“小金库”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并且还继续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甚至在2010年全县规范津补贴政策实施后,继续予以发放,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县委、县纪委对此作出严肃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是完全必要的。全县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要增强法纪意识。县司法局违规设立“小金库”的事实,反映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法纪意识的淡薄。设立“小金库”是各级党委、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近年来我县也多次对“小金库”进行过查处和通报,它不仅是法纪高压线、管理高压线,也是政治高压线。以“为单位职工谋福利”为名,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福利,其实质是模糊了是与非的观念和可为与不可为的纪律界限,属违纪行为,并且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此为鉴,增强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严格遵守制度之间的关系,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觉执行各项规定。

二、要严格财经纪律。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奖金福利的发放、资金及办公用品采购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部门和单位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仍屡有发生。以县司法局为例,在蒋晖同志任职期间,县司法局接待费用等支出明显超过额定标准,以虚列会议费等形式规避规定;以修理费名义购买电脑逃避政府采购;长期占用单位物品;在资金使用及车辆使用管理上,也存在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此类违反纪律、规避制度的行为,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也或多或少、程度不同的有所存在。因此,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增强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规范有序、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理财机制,防范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要加强廉洁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禁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在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上,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不得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四、要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增强“一岗双责”的意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财政、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审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继续设立“小金库”及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财经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共岱山县纪委

岱山县监察局

                                                          20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