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常态化、全覆盖,确保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的领导下开展,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负主体责任、省委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研究决定巡视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第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省委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或抽调、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省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库,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中抽选人员担任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建立巡视人才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或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视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视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并定期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省管干部和省管后备干部到巡视机构挂职锻炼。
抽调人员在巡视期间向省委巡视组组长负责,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抽调的人员,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建立巡视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省委巡视组建立联络员制度,一般确定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地方、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省委巡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纳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总体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设区市党委应当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负责,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交办的事宜。设区市党委应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党委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巡视整改落实;巡视工作联络组应做好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