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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岱山县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岱山县委员会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料来源:      日期:2017-02-01 05:02     浏览量:39716

中共岱山县委

关于中国共产党岱山县委员会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月21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舟山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舟山市委员会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岱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及规定范围开展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切实增强巡察监督实效,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营造我县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

      县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清晰、规范有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巡察机构。

(一)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全县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名分管领导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2、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

3、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4、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5、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6、向县委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巡察工作;

7、管理和监督巡察组;

8、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二)设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市委巡察机构的组织架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纪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县纪委常委担任,副主任两名(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各一名)。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2、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4、督促检查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5、督促检查县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6、督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

(三)组建县委巡察组。县委派出的巡察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进行确定和授权。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组长履行巡察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巡察组通过抽调等方式组建,成员由原则性强、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同志组成。探索建立巡察人才库,从纪检、组织、检察、审计、财税、农林、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挑选优秀干部组成。

      三、对象和范围

注重综合统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需要向下延伸一级的原则,县委巡察组负责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盖。

 巡察范围主要包括:

(一)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政协机关党组织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主要任务

县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不断加强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

县委巡察组要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等不正之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拉帮结派、独断专行,以及班子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在实施国家战略,服务保障港口花园城建设中“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六)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等问题;

(七)在省委巡视组及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八)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五、工作方法和程序

巡察方法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

(一)常规巡察。按照年度计划,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全面的巡察,巡察时间一般为10-15天。

(二)专项巡察。按照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相关单位的某些方面问题进行专项巡察。巡察时间一般为5-10天。

巡察工作程序参照省委巡视工作程序,重点规范准备、了解、报告、反馈、整改、移交等环节,形成常态化、程序化巡察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和推动问题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巡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察准备。根据县委工作安排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被巡察单位、巡察组成员名单和巡察工作方案,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书。被巡察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二)巡察实施。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受理举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明查暗访、民主测评等方式方法,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各巡察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委巡察办。县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

(四)巡察反馈。各巡察组形成书面反馈意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巡察办视情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六)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分类移交,建立移交问题线索和事项台账,加强跟踪督办。县委巡察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巡察工作形成的材料,由县委巡察办存档。

(七)开展专项巡察工作时,各巡察组应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巡察工作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在被巡察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张贴巡察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巡察时间、巡察组成员、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等。被巡察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全程做好联络、衔接等相关工作。

  六、巡察成果运用

  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巡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分别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责令纠错等方式纠正,限期整改。对巡察中发现的需要处理的问题线索和需要整改的重大问题,经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委巡察办进行分流处理。
  (一)对涉及县管干部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一般党员干部涉及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被巡察单位纪委(纪检组)处理。
  (三)对涉及应由其他县属部门处理的情况和问题,移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办综合后报领导小组。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县委巡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将县委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二)严肃工作纪律。县委巡察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坚持轻车简从,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

(三)推进巡视巡察一体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联络协调,配合做好省委巡视工作和市委巡察工作,对省委巡视组和市委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要建立台账限时督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中共岱山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