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驻县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干部 许雯雯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6-25 10:06 浏览量: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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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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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人感悟

驻县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干部 许雯雯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法律中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有利于明确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监察法从正面对监督内容作出规定,既包括廉政教育,也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体现监督内容的包容性。调查是监委最有威慑的监督手段。对调查职责的履行,主要是在对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上,体现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处置,监督、调查的实效,则需要依靠对监察对象的处置来体现和保障。监督、调查、处置这三项权责无所谓孰轻孰重,监督权是基础性权能,调查、处置权是主导性权能,是监督权运行的刚性支撑和重要保障。我们只有很好的了解了监委的职责内涵才能更好的读懂监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