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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张岱龙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6-25 10:06     浏览量: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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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读法人感悟

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张岱龙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派驻监督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派驻机构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充分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起到监督“探头”“显微镜”作用。

《监察法》颁布实施,开启了反腐败立法的新篇章。实现了监察权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得到了切实增强。《监察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范围、组织形式及领导关系,第十三条则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依据。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作为纪检监察组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首先要坚持率先垂范,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同时还要必须善于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反腐利器,只有真正学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用法、执法,从而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