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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刘再燕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6-25 10:06     浏览量: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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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读法人感悟

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刘再燕

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是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其用法律形式将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监察体制改革前,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监督执纪中,对于非党的公权力使用者该怎么办?尤为突显的问题,比如对于村、社区一级的群众自治组织中管理人员来说,若对方不是党员,同时因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监察范围,其就会处于监督空白区。

而现在监察法的这款规定针对性的弥补了因行政监察法主要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党内监督存在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所导致的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真正做到了监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