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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第三纪检监察室 沈约翰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6-25 10:06     浏览量: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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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读法人感悟

第三纪检监察室  沈约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实质性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不同于以往行政监察法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局限性,新的监察法无论是从职责权限还是从监察范围上,都有了质的飞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此条文的第一款既是“指定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而第二款便是“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尽全力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两款条文的主要目的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得实际操作中的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追究职务犯罪,监察法在法律中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有利于明确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