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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县纪委信访室 叶林武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6-25 10:06     浏览量: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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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读法人感悟

县纪委信访室主任  叶林武

《监察法》第四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收集证据的权力,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同时也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新公布的《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都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释放出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程序和第一道关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着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作为从事信访举报工作的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但要做到学懂弄通、学深悟透《监察法》,深刻理解《监察法》内涵精髓,而且还要立足本职、履职尽责,进一步树立执纪监察为人民,执纪监察强党建,执纪监察促发展的工作理念,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执纪监察工作打下坚实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