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 刘芳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6-25 10:06     浏览量:1836

原声分享

原文链接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读法人感悟

 

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  刘芳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讯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原原本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化思考,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