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县经信局 戴淑琼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7-06 04:07 浏览量: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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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读法人感悟

县经信局 戴淑琼
本条例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措施。正确运用、规范行使该权限,不仅是对于权利的约束,是对于监察人员的爱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直接体现。
作为一名新进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的工程中,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