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监察法】今日读法人—县公安局 施怡良
资料来源: 日期:2018-07-20 08:07 浏览量: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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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读法人感悟

县公安局 施怡良
上述两个条文规定了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活动环节关于刑事调查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规定了监察机关获取证据的种类,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当前,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执法办案要求也一样,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靠证据来证实,而证据必须依靠严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获得,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规范收集证据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学习意识,坚持主动学、认真学,做遵法守法的模范;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