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申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案件重要或

